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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企業(yè)單方調崗降薪逼迫員工主動離職

            李潤釗 發(fā)布時間:2023-07-17 10:33:00來源: 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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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降低用工成本,一些用人單位想盡花招,通過無故調崗降薪、邊緣冷落等方式,逼迫員工主動辭職。記者采訪了幾位被迫離職的勞動者,講述他們和用人單位“博弈”的故事。

              日前,在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qū)一家酒店工作5年的林芳,面對兩份離職證明發(fā)了一下午呆。

              其中一份離職證明,是酒店HR給的模板,離職原因一欄寫著:“因個人原因,自愿離職。”如果林芳以此為由提交離職材料,酒店會因為她自愿放棄維權,多發(fā)給她3個月的工資。另一份離職證明是林芳自己填寫的,離職原因處手寫著:“因酒店無故調崗降薪,被迫辭職。”

              林芳知道,一旦提交自己寫的這份證明,就意味著短期內她不僅拿不到任何賠償,還要面臨最長可達60天的勞動仲裁或耗時更久的法律訴訟。更令林芳感到擔憂的是,用人單位可能在她未來的求職背景調查中給出“能力欠缺、溝通不暢、工作效率差、工作態(tài)度不佳”等評價。迫于生計,林芳最終提交了寫有“自愿離職”的證明。

              惡性競爭、規(guī)則針對、邊緣冷落、感情勸退……林芳被單位單方無故調崗降薪、無奈離職的焦慮,有人感同身受,有人正在經歷。

              工作零失誤卻被“踢”出群

              與林芳被迫自愿的選擇有所不同,在福州市倉山區(qū)一家酒店工作的肖長生(化名)遭遇這種情形后,選擇了一紙訴狀將企業(yè)告上法庭。

              2017年7月,肖長生和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寫明,他就職的崗位是倉庫管理員。2022年6月,因父親生病住院,肖長生請了近半個月的假。次月,肖長生接到了酒店發(fā)來的調崗通知,他的崗位由倉庫管理員變成了保安員,工作時間調整為從每天11時到20時。人力經理給出的調崗理由是,酒店高層覺得他不適合倉庫管理員這個崗位。

              令肖長生不解的是,他管理了酒店倉庫近5年,沒有遺失過一件物品,也沒收到過一次投訴,為何在請了半個月假后就覺得他不適合干倉庫管理了呢?在收到通知的前一天晚上,他還被“踢”出了倉庫管理員的工作群。

              被“踢出群”的還有在福州市鼓樓區(qū)一家科技公司任職的林菡(化名)。

              “月薪從7000元降到4000元,崗位從總經理助理變成了宣傳專員。”從林菡確認懷孕到收到崗位變動通知,只有不到1個月時間。而從林菡產假結束到收到離職告知書,只有28天。告知書上給出的離職理由是“能力不匹配崗位要求”。告知書送達的當天,林菡發(fā)現(xiàn)自己失去了企業(yè)辦公系統(tǒng)的登錄權限,她手里還有近千元的差旅費沒來得及報銷。

              林菡提交了勞動仲裁維權申請,要求公司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仲裁委員會支持了林菡的主張,認為公司的行為屬于單方變更勞動合同,原告有權要求企業(yè)履行合同或進行經濟補償。因不服仲裁結果,公司向當?shù)胤ㄔ禾岢隽嗽V訟請求,要求解除和林菡的勞動合同。

              訴訟過程中,林菡不僅沒有收到當月工資,甚至連報銷差旅費的請求都被企業(yè)以“正在走司法程序”為由延期辦理。

              逼員工離職,企業(yè)要付出多少成本?

              以“自愿優(yōu)化”之名逼員工離崗,企業(yè)要付出多少成本?在肖長生的遭遇中,酒店花了18135.6元。

              法院審理認為,酒店對勞動者進行調崗、變更勞動合同,應當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并兼具合法性、必要合理性。用人單位未經協(xié)商對肖長生進行調崗,也未就調崗的合法性、必要合理性進行舉證說明。肖長生在接到調崗通知后多次與主管部門協(xié)商,要求在特殊時期給予便利,均未被采納,導致他不得不辭職。酒店對此存在過錯,應向肖長生支付經濟補償金。

              肖長生在酒店工作了5年,平均月薪3111元。法院認定公司應支付5倍月薪的經濟補償金,并補發(fā)離職當月欠發(fā)的工資。

              肖長生的官司還沒打完,新的倉庫管理員便已到崗,他和老同事打聽了對方工資,月薪不到2800元。他無奈道,“看來,我不是能力不行,而是‘性價比’不高。”

              而在林菡和公司的訴訟過程中,公司方面聲稱,“即使林菡贏了官司,公司也不會續(xù)簽勞動合同,最多只能按合同約定的月收入3000元作為基數(shù)進行賠償。”這與林菡原本每月7000元的收入相距甚遠。更讓林菡陷入糾結的是,她在該公司工作的時間不到兩年,按法律規(guī)定計算出的賠償金不到1萬元。

              在訴訟程序啟動前,林菡最終因擔心訴訟程序漫長決定放棄應訴,帶著公司給的5000元離職“紅包”離開了公司。她的離職證明上寫著:“因個人原因,主動離職。”“對企業(yè)而言,想把一個人‘請出局’不難;對職工而言,要贏真的挺難。”林菡感嘆道。

              難的是如何證明自己是被迫的

              在福建省法學會勞動法學研究會理事方維忠看來,相較于用人單位,很多勞動者在職務晉升、薪資報酬等方面話語權往往較弱,一旦選擇維權,需要付出較高的成本。

              不久前,在廈門一家通信公司工作的張立權收到了公司發(fā)出的“全口徑‘下沉’方案”,要求“沉到一線,歷練自我”。“‘下沉’意味著全員下調一個崗位級別并降薪30%。”這與張立權7年前簽訂的勞動合同上標明的崗位并不相符。

              拒絕“下沉”的張立權,收到了免去其項目研發(fā)經理職務的通知。隨后,他開始走法律途徑維權。在張立權看來,維權過程中最難的莫過于證明自己是被迫調崗。

              在被告席上,公司提交了張立權拒絕提交“下沉網點工作日報”的證據(jù),強調辭退張立權的原因“不在于工作能力強不強,而在于工作態(tài)度好不好”。

              在律師的指導下,張立權也收集了可能證明自己被迫調崗的證據(jù),包括公司發(fā)布的“下沉”方案,以及自己反復提交拒絕“下沉”的郵件申請。他甚至還提交了日常的加班影像,用于證明自己的工作態(tài)度。最終,法院判定張立權勝訴,支持張立權要求公司依約履行合同的主張。

              方維忠告訴記者,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雖然法律站在了維護勞動者權益的立場上,但在這場博弈中,職工‘單打獨斗’很難有優(yōu)勢。”方維忠呼吁,要發(fā)揮工會組織的積極作用,督促企業(yè)不能在用工管理方面過于任性、單方面決定員工去留。

              李潤釗(來源:工人日報)

              李潤釗

            (責編: 王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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