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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連支付被曝曾為善林金融、e租寶等十余家非法平臺提供支付通道

            常實 楊暢 發(fā)布時間:2020-06-30 13:17:00來源: 中國網(wǎng)

              中國網(wǎng)財經(jīng)6月30日訊 (記者 常實 楊暢) 近年,監(jiān)管部門對支付行業(yè)的監(jiān)管力度不斷加大,一些支付機構之前隱秘的行為也隨著法院判決結果落定而浮出水面。

              今年以來,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公布的多條裁判文書均與連連銀通電子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連連支付”)有關。據(jù)中國網(wǎng)財經(jīng)不完全統(tǒng)計,其為善林金融、e租寶下游渠道公司等十多家非法平臺、一家互聯(lián)網(wǎng)彩票平臺提供過支付通道。

              對此,連連支付表示:“所述相關案件均已由公安、法院等機關部門介入處理,公司未在任何案件中被認定有任何違法行為,有關案件具體信息請以有關單位公布的最終結果為準。”

              北京東巖律師事務所的鄭亮律師對中國網(wǎng)財經(jīng)記者則表示:“檢察院并沒有起訴第三方平臺。判決書既不能證明平臺有責任,也不能證明平臺無責任。主要看支付平臺是否明知而提供服務,或者是否實質參與了犯罪行為。這家平臺存在風險,應當對合作方加強審核和監(jiān)督。”

              為善林金融、e租寶等十余家非法平臺提供支付通道

              近期,裁判文書網(wǎng)公布了一則裁判文書顯示,連連支付為涉嫌詐騙罪的“閃電租車”提供支付通道。據(jù)不完全統(tǒng)計,裁判文書網(wǎng)2020年公布的文書中,有16則關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罪、詐騙罪、非法經(jīng)營罪的案件涉及到連連支付。上述裁判文書顯示,連連支付為善林金融、e租寶等10余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平臺提供支付通道。

              《郭波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連連支付為善林金融提供支付通道。證人安某1的證言顯示,他們都是線上投資的,讓他們下載善林金融APP軟件,在網(wǎng)上通過轉賬投資。平臺上善林公司的收款戶名除了善林公司的賬號,還有連連支付、中移等第三方平臺的賬號。

              據(jù)不完全統(tǒng)計,裁判文書網(wǎng)上至少有三條關于善林金融的訴訟文書顯示連連支付為善林金融提供支付通道。而善林金融2018年暴雷。

              此外,《陳某偉、陳某聰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 被害人劉某的陳述及網(wǎng)上報警材料、連連支付轉賬記錄、《債權受讓咨詢服務協(xié)議》《債權轉讓協(xié)議》《廣州市房屋租賃合同》證實,2015年5月份左右,她通過旅游認識一個叫段某某的團友介紹,認識E租寶APP平臺軟件,該軟件是投資軟件,之后她也詳細了解過該APP平臺軟件,于8月22日,她注冊E租寶賬號并綁定了光大銀行卡后,就在E租寶APP平臺上選擇投資產品,之后在E租寶APP上經(jīng)“連連支付”平臺將她銀行卡內的錢充值到E租寶的帳戶進行投資,從8月22日至12月4日一共投資543720.11元人民幣到E租寶賬戶里。

              另一家“e租寶”理財產品的線下推介銷售機構上海仁立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系鈺城集團所涉訴訟的裁判文書也顯示,連連支付為其提供支付服務。

              關于連連支付為多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的平臺提供支付通道是否應承擔法律責任,鄭亮律師對中國網(wǎng)財經(jīng)記者表示:“檢察院并沒有起訴第三方平臺。這份判決既不能證明平臺有責任,也不能證明平臺無責任。主要看平臺是否明知犯罪而提供服務,或者是否實質參與了犯罪行為。”

              中國網(wǎng)財經(jīng)記者采訪了連連支付上述情況是否屬實“連連支付是否為上述多家非法平臺提供支付通道”。連連支付回應稱:“所述相關案件均已由公安、法院等機關部門介入處理,公司未在任何案件中被認定有任何違法行為,有關案件具體信息請以有關單位公布的最終結果為準。”

              被指參與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另有一則公布于2019年末的裁判文書顯示,連連支付涉及一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訴訟。在《阮銀豪、薛秋衛(wèi)、宋少軍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一審刑事判決書》中,被告人宋少軍稱,正臉活體照是通過 face++的技術接口和身份證上照片進行比對認證的,通訊錄、GPS 是強制要求授權的,APP 還會通過聚信立技術接口獲取近 6 個月的通話記錄,銀行卡信息會通過 sdk 程序將連連支付接入軟件,信息還會與白騎士等公司的“網(wǎng)絡借貸征信”數(shù)據(jù)庫進行碰撞,查詢客戶的網(wǎng)絡征信信息。到最后收集的客戶多種信息。

              被告人吳沛林稱,公司有與 FACE++公司、連連支付公司、聚信立公司等合作獲取用戶信息,對客戶進行風控審核。用戶在 APP 注冊后,用戶的資料就保存在顯佳公司的后臺數(shù)據(jù)庫。顯佳公司把服務賣給其他公司,從而賺取一定服務費。

              連連支付稱:“公司始終將消費者的信息安全保護工作置于首位,從未、也絕不會參與任何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的活動。”

              對此,北京市鑫諾律師事務所王國軍律師表示:“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并非法使用,構成犯罪。之所以沒有判決公司而是處罰個人,是因為以上犯罪屬于相關自然人行為,公司在犯罪行為中屬于達成犯罪的手段。一般在這種案件中,法院會認定為是相關自然人犯罪,不會認定為是公司犯罪。”

              對于連連支付出現(xiàn)在大量非法平臺的訴訟文書中,為多家非法平臺提供過支付服務,北京東巖律師事務所的鄭亮律師表示“這家平臺存在風險,應當對合作方加強審核和監(jiān)督。”

              中國網(wǎng)財經(jīng)記者采訪了連連支付“為多家非法平臺提供支付通道原因為何?是否存在商戶資質審核不嚴?”。

              連連支付回應稱:“公司自開展業(yè)務以來一直在監(jiān)管部門的指導下,嚴格遵照監(jiān)管要求,在嚴格合規(guī)的前提下開展各項業(yè)務。在商戶準入環(huán)節(jié)按照監(jiān)管要求嚴格執(zhí)行商戶盡職調查與主體資質審查,除前置審核準入要求外,更采取動態(tài)管控機制,對準入后違規(guī)經(jīng)營業(yè)務的商戶采取零容忍態(tài)度,隨時組織清理工作并按照相關法規(guī)要求及時報知監(jiān)管部門,在確保連連支付合規(guī)發(fā)展的基礎上,促進所涉及行業(yè)的規(guī)范發(fā)展。”

            (責編: 賈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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